隨著網絡信息科技的發展,新鮮事物層出不窮。在媒體領域,宣傳途徑和宣傳方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微博、微信、QQ空間、抖音等新興傳播方式日益崛起,自媒體運營中的知識產權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
“微信公眾號、訂閱號、微博等新媒體渠道已經成為內容、圖片侵權的重災區。”在日前舉辦的企業知識產權風險范防方法與應對策略專題講座上,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彥表示,如何保護著作權,應對字體侵權,注意圖片、影視作品的鄰接權,已成為很多企業的重點風控對象。
《石敢當之雄峙天東》一案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華視網聚公司是影視作品《石敢當之雄峙天東》(涉案電視劇)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人。華視網聚公司發現天脈聚源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天脈聚源陽光微電視”(涉案微信公眾號)提供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華視網聚公司認為天脈聚源公司非法提供涉案電視劇在線播放的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電視劇享有的專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其造成極大經濟損失。
后法院認定:不特定的微信用戶關注微信公眾賬號后將成為該賬號的訂閱用戶,微信公眾賬號可以通過微信公眾平臺發送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內容與訂閱用戶這一相對特定的群體進行溝通互動。雖然微信公眾號在發布信息的渠道、閱讀終端等方面與傳統的互聯網傳播方式有所區別,但其實質仍然是通過互聯網絡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戶發送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相關內容。微信用戶關注相關微信公眾號后,即可根據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信息網絡獲取該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相關信息,故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相關內容的行為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定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情況,故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涉案電視劇的知名度、市場價值、被告侵權具體方式、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最終法院依據判決天脈聚源公司賠償華視網聚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
孫彥為自媒體運營中的著作權風險防控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第一,盡可能使用原創作品。公司工作人員自己繪制、拍攝的圖片、撰寫的文章、拍攝的視頻,一般可以認定為原創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刊載他人正面照片時應當事先獲得模特同意,避免對其肖像權、個人隱私權造成侵犯。
第二,聯系原作者或者所有權人取得明確授權。企業可以從正版文庫或圖庫等網站購買圖片版權,也可以使用專業搜索引擎的圖片檢索功能,通過圖片出現過的網址來尋找權利人。在使用前應當與權利人達成協議,并注意保留協商及獲得授權的書面材料、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一般來說,事前協議的費用比造成侵權后法院所判決的賠償金額低。
第三,不使用“無主”的圖片、文字。 能免費下載的圖片和文字并不一定代表能免費使用,無法得知著作權人、不具有侵權意識等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第四,經加工修改的圖片仍屬侵權。這一點主要涉及到侵權訴訟中法官對“同一圖片”的認定——即被侵權圖片和案涉圖片是否為同一圖片,目前的案例中,即使圖片被局部加工過,只要圖片差距不是特別大,法院都更傾向于認定是同一張。
第五,由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有一定期限,所以已經處于保護期之外的作品,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第六,“非盈利目的”不能作為免責理由。《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 12 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大多數自媒體的運營行為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都很難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確實使用了網絡中的圖片、視頻等內容,可以在使用頁面的末尾注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刪除”等字樣,留下相應的聯系方式等。但這樣的做法仍然存在風險,是否能完全避免侵權,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分析。
此外,轉載文章也可能構成侵權。當轉載他人文章時,需要先行確認文章中不包含版權圖片等內容,如果包含版權圖片,建議在進行轉載操作之前刪除圖片,或向版權方獲取許可。否則轉載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
作者:錢顏 來源:中國貿易報 發布時間:2019年7月18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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