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大型超市因銷售印有“喜羊羊”圖案的拖鞋,結果被“喜羊羊”的著作權人告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超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和供貨商簽訂的合同,雙方在合同里約定:“對因知識產權產生的糾紛,由供貨商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法院仍判決超市賠償原告5萬元。這究竟是為什么?
“喜羊羊”著作權人把超市給告了
近年來,隨著系列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的持續熱播,該劇中的動畫形象成為兒童們追捧的“明星”,一系列的衍生產品也受到市場青睞。原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的著作權人。該公司經市場調查發現,蘇州某知名超市未經其授權,擅自在銷售的拖鞋上使用“喜羊羊”的卡通形象,于是把超市起訴到虎丘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超市的行為侵犯了其對“喜羊羊”卡通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萬元。
超市聲稱應由供貨商承擔全責
庭審中,被告超市不慌不忙地辯解說,超市在銷售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拖鞋,這不假,但是,侵權責任不應當由超市承擔。那么,該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呢?“涉案批次的拖鞋是供貨商提供的,侵權責任應當由供貨商承擔。”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超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該超市和供貨商簽訂的合同。上面寫著,“對因知識產權產生的糾紛,由供貨商承擔全部責任。”超市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萬元
虎丘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總計5萬元。
法院為啥這么判?承辦法官解釋說,復制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告超市作為一家大型連鎖超市,應當對銷售的附有該卡通形象的商品進行合法來源方面的合理審查。對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喜羊羊”卡通形象,超市方對商品合法來源的審查義務,應高于一般的不知名的卡通形象。同時,被告作為大型超市企業,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合法來源的審查義務,也應高于一般小規模超市。由于該超市未對本案所涉商品是否具備合法來源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存有過失。最終,法院根據被告過錯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記者 鄒強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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