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鋰電池的發明專利糾紛歷時4年終審有果。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針對上訴人湖南華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下稱華慧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力源電池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下稱力源公司)以及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成立于2010年的華慧公司主要從事鋰電池研發、生產和銷售。2010年6月11日,華慧公司提交了一件名為“一種圓柱形鋁殼束腰封口正負極同向引出的鋰離子電池”的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2年1月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010197892.0)。目前,采用上述專利技術的鋰電產品已經廣泛應用于電動玩具、個人護理產品、家用電器、通訊產品等消費類電子產品。
華慧公司與力源公司的糾紛源于多年前的一起專利侵權訴訟。2012年,華慧公司以力源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力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等。此后,在法院調解下,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力源公司停止專利侵權行為,賠償華慧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并承諾撤回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及相關的行政訴訟。
2015年12月,力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至4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4無效。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隨后,力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證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得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訴審查決定,原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華慧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論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相關區別特征是否已被其他對比文件所公開或者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均不宜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1的基礎上可以獲得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啟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4具備創造性。據此,北京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決定。(記者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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