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院就一起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孫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廣祥6幅照片著作權行為,在《南通日報》刊登道歉聲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5萬元。
原告王廣祥從事新聞工作30余年,退休前系南通日報社高級記者。2001年5月,他拍攝的一組記錄三峽移民到南通的新聞照片在多個媒體上發表。王廣祥訴稱,他出于對被告的支持和尊重,應被告要求將這些照片寄給對方并同意由其任職的《中國三峽工程報》選用,但被告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同時還將原告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用于申報評獎、出版專著、網絡宣傳、參加展覽、論文寫作、媒體發表等活動,侵害了他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照片系王廣祥借助于攝影器材,通過精心構思、從恰當的取景角度獨立創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攝影作品。王廣祥系案涉照片拍攝者,南通日報社、江海晚報社亦出具證明稱,涉案6幅照片的著作權人系王廣祥。但被告將案涉相關作品分別在其出版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組工程》一書(中、英文版)中使用、作為自己的作品參加金眼獎評選、向《中國三峽建設》等雜志社投稿、在案涉三峽影像網等網站中作為自己的作品署名以及在《新聞三味》等雜志發表文章或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自己是案涉特定照片拍攝者等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已獲得王廣祥許可,侵害了王廣祥案涉上述照片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南通市中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廣祥案涉《雄偉的三峽大壩就在眼前,正是為了它的早日建成,移民們才遠離故土》《千年古鎮即將淹沒,八旬老人述說往日故事》《最后一餐團圓飯,親人們難舍之情溢于言表》《離別前,每戶移民都要向長眠在故土上的親人辭行》《南通港務局員工獻上鮮花、送上營養品》《小渝蘇與爸爸玩起競猜游戲》6幅照片著作權的行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南通日報》上刊登向原告王廣祥賠禮道歉的聲明;如逾期不刊登,由原告王廣祥直接以被告的名義在該報刊登致歉聲明。聲明內容均應經法院確認,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廣祥經濟損失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記者王繼亮)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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