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作為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評審是確保商標授權確權公平、公正的重要環節。在近年來的商標評審案件審理實踐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文均稱原商評委)依法審結了一批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在審理上顯示出較高水平、對今后案件法律適用具有較強借鑒作用的典型案例,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益,對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8年,原商評委累計受理各類評審案件申請32.2107萬件,同比增長53.03%。原商評委從2018年商標評審案件中選出2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授權本報進行發布,供廣大讀者學習借鑒。
01 “湘西古方”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18896732號“湘西古方”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自然人田娟娟(下稱申請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藥茶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文均稱原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湘西”系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雖含有“湘西”二字,但與“古方”相結合整體已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但申請商標整體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藥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規定是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規范使用商業標識,避免誤導性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商標的本質特征是區別商品來源,描述商品特點的標志本身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而如果標志除缺乏顯著特征外還帶有欺騙性并易誤導公眾,則可能對公共利益和消費安全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標志應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02 “叫個鴨子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據此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用作商標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據此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維持被訴復審決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被訴復審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是附著在商品上進入公共領域的商業標志,除了承載企業商譽之外,還負載著一定的價值傳揚和文化傳播功能。商標標志有悖于一定時期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念、道德標準的,屬于該規定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判斷商標標志是否構成上述情形,應綜合考慮其文字組合、構詞方式、應用語境、使用商品、接觸人群等特點。
03 “羊卓雍措”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4383893號“羊卓雍措”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西藏吞彌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8月7日被核準注冊在第29類魚制食品等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將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產生誤認,而且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八)項規定。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申請人所在地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羊卓雍措地區或者與羊卓雍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從而對商品的質量及產地產生誤認,而且羊卓雍措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虔誠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繞湖朝圣,故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所指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被申請人作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魚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將使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亦可能損害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04 “夠格”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021616號“夠格”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杭州夠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0類枕頭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該標志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夠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標準或條件”的含義,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等,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故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缺乏顯著性的3種情形: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上述3種情形在法律適用的優先級上具有一定的差別,即優先適用具有較為詳細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況的前兩項,而不是“兜底條款”第(三)項。該案中,申請商標文字“夠格”具有的含義并非為專門針對某一特殊商品特點的描述,而是對所有商品乃至服務都能夠使用的描述詞匯,考慮到能歸為具體條款就不用兜底條款的優先級,故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
05 第26244465號“輕輕松上上課”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244465號“輕輕松上上課”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宿州明遠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視頻制作、教育等服務上。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由,據此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款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商標本身或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該案中,將普通日常用語“輕輕松上上課”作為商標,在無其他顯著要素組合且無證據證明該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06 “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青島百奕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20類野營睡袋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是對其第6631862號“途牛”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淡化其“途牛”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消費者誤認。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在觀光旅游等服務上通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銷售,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為旅游行業必需品,與觀光旅游等服務存在一定關聯性。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典型意義】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時,要從市場交易的環境和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多方位考量,對可能損害當事人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存在復制為公眾知曉的商標或具有傍名牌、打擦邊球等行為的前提下,對于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的知名商標,其保護范圍應適度放寬。
07 “LEVI’S”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7905275號“LEVI’S”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東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廠(下稱被申請人)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6類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利惠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第70937號與第1489308號“LEVI’S”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為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為臆造詞匯,獨創性較強,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及廣泛宣傳,在牛仔褲等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復制、摹仿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意圖明顯,而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實際生活中消費群體有一定的重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申請人作為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典型意義】
該案中,結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高度近似,被申請人復制、摹仿的意圖明顯等因素,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存在利用他人商標知名度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可能,同時也意味著申請人作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損失。該案體現了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標及商譽的不正當行為的嚴格規制。
08 “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333638號“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蓉(下稱被申請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準使用在第43類茶館等服務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前開發部經理張州丹系夫妻關系,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屬于搶注行為。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張州丹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表關系,被申請人張蓉與張州丹系夫妻關系,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難謂巧合,可以推定其與張州丹具有串通合謀的惡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表人商標之情形。
【典型意義】
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時,需要注意兩種較為特殊的情形也應判定為構成代表關系:第一,代表關系尚在磋商階段或者代表關系結束之后,代表人知悉被代表人商標而進行搶注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上述規定所指的代表關系;第二,雖非以代表人名義搶注商標,但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人與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代表人搶注商標。
09 “MASkin”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于2012年2月22日申請注冊,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10類口罩、矯形用物品等商品上,現注冊人為上海源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蘇州世康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申請人的股東陳杰等人在先設計、創作了“MASkin”商標,被申請人自2012年2月8日起與申請人進行商務合作,并一直通過郵件方式進行溝通、合作,被申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與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關系,對申請人及其“MASkin”商標理應知曉,被申請人在口罩、按摩用手套、醫務人員用面罩商品上注冊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典型意義】
特定關系人因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有效制止對利用其他特殊關系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更加明確地彰顯了加強打擊惡意注冊,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為商標確權程序中保護正當合法的在先使用權益賦予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10 “歐完藝空”商標、“普美術間”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下統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繼良申請注冊,均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4日,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歐普OPPLE及圖”商標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與其第1424486號“歐普 OPPLE及圖”商標、第6647559號“歐普照明 OPPLE”商標、第6401562號“歐普”商標、第6401564號“OPPLE”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的“歐普OPPLE及圖”商標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燈、日光燈管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申請人的“歐普”商標與“OPPLE”商標已形成了對應關系。3件爭議商標結合后易被識別為“歐普完美藝術空間及圖”,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典型意義】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一般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對待該種惡意注冊可以從嚴運用商標近似裁量法律標準:對知名度高、獨創性強的引證商標給予較高水平的保護;對惡意注冊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知識產權報)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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