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華寶島公司)訴稱,其經授權獲得了“寶島”系列注冊商標在中國大陸眼鏡行服務上的獨占使用許可。目前,“寶島眼鏡”直營門店已達1200多家,在全國絕大部分省市享有很高知名度,其中的一個注冊商標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發現,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海峽寶島公司)、福州陽光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眼鏡公司)共同開辦“海峽寶島眼鏡”網站,并擅自使用含“寶島”字樣的品牌標識進行特許經營及宣傳推廣。
原告認為,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的行為容易導致與原告“寶島”系列服務商標的來源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福州海峽寶島公司擅自以“海峽寶島”作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寶島”馳名商標商譽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遂訴請兩公司賠償300萬元。
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辯稱,其在特許經營和宣傳推廣中使用的“海峽寶島”“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寶島眼鏡”等標識,是對企業簡稱的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同時,企業字號中“海峽寶島”四個字,與“寶島”存在很大區別,且該公司名稱系經過工商合法注冊,被告在使用中也盡量避免混淆,并未將“寶島”突出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在其網店介紹和加盟店鋪的店招展示照片中的使用,已使“海峽寶島”“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福州海峽寶島眼鏡”“海峽寶島眼鏡”等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構成商標性使用。
“海峽”系地理名稱,其顯著性較弱。“寶島”一般作為“臺灣”的別稱,用以形容臺灣島物產豐富,當該文字用于眼鏡行使用時,具有較高的識別性。“海峽”與“寶島”相連使用時,起主要識別作用的仍然是“寶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容易造成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或使相關公眾認為被告的服務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原告注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標聲譽的主觀故意、被告行為是否足以對相關公眾造成誤導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法院還認定被告將“寶島”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浦東法院認定,被告從事眼鏡生產經營活動一直圍繞“寶島”系列商標搭便車,嚴重有失誠信,主觀惡意較為明顯,故對本案作出頂格判賠,判決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陽光眼鏡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福州海峽寶島公司還應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寶島”字樣并于三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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