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的包裝,一模一樣的文字、圖形商標,但里面裝的墨汁卻不是正規廠家生產的。針對自己銷售的“仿墨汁”,銷售者說明了進貨渠道并提供了憑據,能否被認定具有合法來源,免除其賠償責任?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四川成都錦江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銷售該商品的文具店賠償某墨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這墨汁怎么用我們的商標?”某墨業公司在進行市場走訪調查時,無意中 發現一家文具店售賣的墨汁和自家產品注冊文字、圖形商標一致,但該工作人員可以肯定,這款墨汁并不是自己廠家生產的,“這是仿貨!”
對此,仿品墨汁的銷售者也并不否認。但他表示,自己只是一個銷售者,不能判斷進購產品為侵權產品。和訂貨商家合作已有20年,每次進貨均有進貨清單,并且也同意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對于這樣的處理方案,墨業公司不滿意,提出需要銷售者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而銷售者不愿意賠償,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墨業公司將文具店告上法院。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商鋪銷售的墨汁印有文字圖形標識與原告的相同,但外包裝盒防偽標簽顏色、查詢電話號碼、竹葉圖案色彩、底部是否有生產日期和批號等方面,與正品存在區別,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雖然被告提供了涉案商品的進貨清單,但作為批發零售文具用品的經營者,進貨時未對銷售者是否取得相關商標權利證明進行查看,也未檢查到所銷售商品沒有生產日期和批號,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市場價格、銷售方式以及經營者的認知能力,不能認定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也不能認定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侵權情況、經營規模、涉案商標的聲譽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文具店賠償墨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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