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專利權聽起來很專業,啥樣模仿才會侵權呢?河南鄭州一家企業在模仿原雇主單位的專利產品時,“故意”少裝個部件,銷售時要求使用方“補齊”所缺部件,企圖掩蓋侵犯專利產品的不法行為。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買賣雙方“共同制造侵權”,判罰制作銷售、購買使用雙方共同賠償80萬元。
現象:競爭產品只少個“空氣壓縮機”
2010年,劉丙炎帶領科研團隊研制了一臺自動化分托機,該產品榮獲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期限為10年。然而,隨著公司業務的擴大,原公司銷售經理趙某辭職并開了一家生產自動化分托機企業。在醫藥企業招投標中,劉丙炎發現,2011年起,市場上有一種產品和自己研發的產品一模一樣,唯一的區別是少了“氣體壓縮裝置”。競爭產品報價時,價格總是比劉丙炎的產品低得多,這讓劉丙炎非常苦惱。
打開百度App,看更多圖片圖示:劉丙炎拿著專利書說,前員工趙某仿制的設備要求使用者在這里接上“氣體壓縮設備”
缺少一項技術指標,能不能構成侵權專利?在律師的建議下,劉丙炎走上了訴訟維權的道路。
判定:買賣雙方“共同制造侵權”
讓劉丙炎疑惑的是,自動化分托機沒有氣體壓縮設備是無法工作的,那么買家咋使用呢?通過實地走訪他發現,新鄉這家企業買了多臺仿制的設備,重新接上了一臺大型氣體壓縮機開始工作。事后,劉丙炎還了解到,這寫自動化分托機正是前員工趙某生產的,而且在銷售時,趙某等銷售人員還告知買方必須配備氣體壓縮機才能使用。
劉丙炎遂將趙某以及新鄉某使用該產品的企業一同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設備銷售時沒有壓縮機裝置,但預留了壓縮空氣起源接口處,而使用方通過自己的空壓系統將壓縮空氣輸送到設備中進行工作。法院初審認定河南鄭州、新鄉兩家企業共同制造了涉案專利侵權產品,判令賠償專利權人劉丙炎、鄭州市順意科技有限公司80萬元。鄭州、新鄉兩家企業不服上訴,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記者王新昌,實習生李一帆,通訊員李建偉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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