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路易威登馬利蒂起訴廣州首灃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首灃公司)、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鐘某萬等商標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張某良、鐘某萬、楊某林、張某恒、首灃公司等共同賠償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432.84萬余元,維持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下稱白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2010年2月,首灃公司注冊成立。2011年4月開始,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鐘某萬為非法牟利,以首灃公司名義,通過lv.onlineaaa.com等網站銷售假冒LOUIS VUITTON、GUCCI、TIFFANY&CO等注冊商標的商品。楊某林負責網絡技術指導,鐘某萬負責網絡訂單工作,張某良負責管理客服工作,登記股東張某恒負責管理網站服務器、域名解析等工作。
201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林、張某恒等人,并現場扣押電腦主機1臺、手提電腦3臺、移動硬盤1個;在首灃公司的另一場所抓獲陳立芳、鐘金伶,并現場繳獲假冒LV、GUCCI、TIFFANY注冊商標的商品及發貨單據等物品。經審計,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間,楊某林、張某恒等伙同同案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計2.45萬余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081.97萬余元。
2015年4月3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林、張某恒等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恒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并判處楊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萬元;判處張某恒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等;繳獲的贓物假冒LV、GUCCI、TIFFANY品牌的皮包、首飾等一批予以沒收;繳獲的作案工具電腦、移動硬盤等物品一批,予以沒收。至該案訴訟發生時,該份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張某良、鐘某萬的犯罪行為另案處理。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路易威登馬利蒂向白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首灃公司、楊某林、鐘某萬、張某良、張某恒等侵犯其“LOUISVUITTON”及“”系列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萬元。白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良、鐘某萬、楊某林、張某恒、首灃公司等共同賠償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432.84萬余元
鐘某萬、首灃公司、楊某林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賠數額是否適當;一審判決首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關于一審判賠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已補充說明鑒定的電子數據資料未發現“LV”品牌以外其他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數量、金額等相關資料,而且“已發貨”與“已下單”“退款”與“拒付”的訂單不重合,一審法院相關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認定楊某林、張某恒等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數量和金額并無不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予以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同時認定,一審法院綜合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規模、期間和后果,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律師費等因素,并參照皮革行業銷售利潤率,酌情確定該案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同樣應予以維持。
關于首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該案生效刑事判決及該案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被訴侵權行為系以首灃公司的名義實施,故首灃公司構成直接侵權。楊某林、鐘某萬、張某良、張某恒分別為首灃公司的實際股東、登記股東及網站控制人,明知首灃公司售假仍具體組織實施銷售行為,亦構成直接侵權。由于首灃公司的侵權意圖是通過該四人具體組織落實,故首灃公司與該四人構成共同侵權。首灃公司上訴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相關專家介紹,知識產權案件中,未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及承擔刑事責任的股東、高管均不能逃避民事責任。該案涉及刑民交叉的銜接,該案二審判決的亮點在于回答了在刑事案件未認定單位犯罪的前提下,公司、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股東、高管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公司以其名義實施侵權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個人具體組織實施,亦構成直接侵權,對類案處理具有較強指導價值。(本報記者姜旭,通訊員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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