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飛天不老酒公司、茅臺鎮全順酒業“飛天不老酒”侵害貴州茅臺公司飛天茅臺產品圖文商標案二審判決書。法院認定兩家公司侵權事實成立,維持一審敗訴判決。
貴州茅臺起訴“飛天不老酒”相關廠商
判決書顯示,2017年3月,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茅臺”)在京東平臺上發現由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監制、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全順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飛天不老酒”,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與貴州茅臺第10147169號“飛天”圖案商標、第10195572號“飛天”文字商標近似,易導致與貴州茅臺主打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下稱“飛天茅臺”)造成混淆,遂起訴飛天不老酒公司、全順酒業等。
貴州茅臺第10147169號商標中的“飛天”圖案
飛天不老酒公司辯稱,“飛天不老”商標的使用早于貴州茅臺上述兩款“飛天”圖文商標的注冊時間。而被訴侵權商品中的“敦煌飛天圖”是敦煌藝術的標志,任何合法主體均有權合理利用中國傳統文化藝術,貴州茅臺的注冊行為不能成為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的有效理由。
后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自1985年1月被原國家輕工業部授予“1984年輕工業部酒類質量大賽金杯優質酒”稱號起,“飛天茅臺”多次獲得國內外金獎獎項和榮譽證書。2012年12月,貴州茅臺方面核準注冊第10147169號酒類飛天圖案商標,2013年1月又成功注冊了第10195572號“飛天”文字商標。
2013年7月31日,飛天不老酒公司成立,2015年1月從四川天之驕子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939號“飛天不老”圖文商標的授權,2017年7月又從山東菏澤花鄉酒業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473號“飛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標的授權。
法院判被告侵權賠償茅臺90萬元
此次被告涉案的“飛天不老酒”酒盒左側是一個單手托酒杯的仙女圖案,旁邊印有“飛天不老酒”的字樣和鈐印“飛天不老”。庭審中經比對,其侍女形象、人物朝向和貴州茅臺的第10147169號飛天圖商標基本一致。此外,第6945939號“飛天不老”圖文商標已于2015年被宣告無效。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飛天不老酒公司、全順酒業停止侵害“飛天茅臺”商標,同時賠償貴州茅臺經濟損失90萬元。
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遂發起上訴。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二審辯稱,其所生產的商品上除飛天圖案外,還有“飛天不老酒”和鈐印“飛天不老”,足以使公眾與“飛天茅臺”進行區分。但法院認為,這要求公眾在購物時需要對相關商標進行細致觀察和用心記憶,“這顯然是一個不合理的負擔”,也不利于商標功能的實現。
2019年3月1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貴州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應予維持。(記者郭鐵)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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