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廖堯繁以每粒人民幣25元的價格,購進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廖堯繁先后以每粒人民幣33-75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給他人,從中牟利。2015年7月9日,公安人員經偵查將廖堯繁抓獲歸案,法院審理認為,廖堯繁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共價值人民幣97200元。此前,廖堯繁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隨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以廖堯繁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廖堯繁,一審法院判決廖堯繁賠償同仁堂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一審判決后,北京同仁堂公司與廖堯繁均提起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判決書公布,法院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出售假冒安宮牛黃丸獲刑1年6個月
2014年11月起,廣東市民廖堯繁以每粒人民幣25元的價格,向廖光云購進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同時雇請陸喜歡使用假身份證到物流公司提取廖光云發送的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貨物則存放在廖堯繁的妻子梁某名下物業倉庫內。
廖堯繁先后以每粒人民幣33-75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給被告人李夢才、客戶辛濤毅等人,從中牟利。2015年7月9日,公安人員經偵查將被告人廖堯繁抓獲歸案,同時在一處房內查獲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1200粒,及東阿阿膠148盒,在另一倉庫內繳獲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600粒。這些藥品后經鑒定,均為假藥。
相關部門按被告人廖堯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上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共價值人民幣97200元。
此前,廖堯繁因犯銷售假藥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同仁堂向售假者索賠609萬余元
此后,北京同仁堂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廖堯繁告上法庭,索賠609萬余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刑事判決查明認定的事實,廖堯繁銷售了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廖堯繁所銷售涉案“安宮牛黃丸”照片顯示,在藥品的包裝盒、說明書等處使用的“同仁堂及雙龍圖”標識以及“同仁堂”字樣與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同仁堂及雙龍圖”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故該“安宮牛黃丸”系侵害北京同仁堂相關商標權的商品,廖堯繁銷售該侵權商品亦侵犯了北京同仁堂公司享有的商標權利,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同仁堂”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安宮牛黃丸受眾多消費者認可,廖堯繁侵權行為給北京同仁堂公司商譽、藥品銷售量、營業額造成了重大損失,且實際損失難以確定。
雖然廖堯繁陳述稱,其銷售給李夢才的安宮牛黃丸共7件,合計2100粒、銷售給辛濤毅5件,合計1500粒,且銷售給辛濤毅的已經退還,但該陳述與相關部門查獲的收發貨記錄表統計、查獲侵權藥品德數量以及同案人陳述不相吻合,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廖堯繁銷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藥品的實際數量,所以無法查實廖堯繁因侵權所獲得利益。
一審法院考慮到,涉案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系老字號藥品,藥效經眾多消費者肯定且有急救藥的效用,廖堯繁銷售侵權藥品的行為危害性大。因此綜合多種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廖堯繁賠償北京同仁堂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法院二審判決售假者賠償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北京同仁堂公司與廖堯繁均提起上訴,北京同仁堂公司認為,同仁堂商標系國家馳名商標,是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核心商標,在國內外享有極高聲譽。廖堯繁的侵權行為必然會給北京同仁堂公司和消費者造成較大的損害及不良影響,并給北京同仁堂公司造成聲譽及經濟損失,也會獲得較大的非法利益。
北京同仁堂公司認為,廖堯繁的侵權行為應屬情節嚴重,因北京同仁堂公司未能參與廖堯繁所涉刑事案件,無法準確了解其獲利情況、亦不能精確判斷自身所受損失,一審法院在該二者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參照北京同仁堂公司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予以確定。
廖堯繁則上訴稱,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侵權所獲得利益共16800元,因此請求改判其賠償北京同仁堂公司經濟損失16800元,并由北京同仁堂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廖堯繁通過假冒北京同仁堂公司本案商標的方式銷售安宮牛黃丸藥品假藥的行為,不僅侵害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銷售假藥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廖堯繁作為藥材經營者,對此應當具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和體察,但其利益熏心,為了獲取高額的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采取直接假冒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本案商標的方法進行假藥銷售,其行為不僅構成銷售假藥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且因其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還應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藥品關涉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不僅涉及到北京同仁堂公司的經濟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和用藥安全,且該案的假冒藥品屬于急救藥品,在病人發生緊急情形下具有救命的功效,社會公眾可能因服用假藥而耽誤搶救時機,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該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社會知名度較高,經過長期的使用,顯著性較強,在假藥上使用該商標,不僅危害社會公眾用藥安全,而且對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本案商標的社會評價造成極大傷害,危及企業的商業信用和商品的美譽度,對商標所彰顯的社會評價造成傷害。雖然被訴侵權藥品發生在銷售環節,相對于假藥的生產者來說非源頭侵權,但侵權人是職業的藥品經營者,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更具有欺騙性,假藥的流通范圍更廣,更容易讓社會公眾被假藥所蒙蔽,且其銷售的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在深度和廣度上會因持有假藥人的服用而顯現,社會危害性以及其惡意程度均較為明顯。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綜合多種因素認為,一審法院的法定賠償判令賠償數額屬于合理范圍,并無明顯不當,因此認定北京同仁堂公司和廖堯繁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終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61098元,由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7466元,由廖堯繁負擔13632元。
(北青報記者 屈暢)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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